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獸醫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訂定)
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0九九三號令
第一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獸醫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
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獸醫師。
二、普通考試:獸醫佐。
第三條: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四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五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獸醫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獸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
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普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
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者。
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獸醫佐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
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者。
第八條:獸醫師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獸醫病理學。
〔四〕獸醫藥理學。
〔五〕獸醫實驗診斷學。
〔六〕獸醫普通疾病學。
〔七〕獸醫傳染病學。
〔八〕獸醫公共衛生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九條:獸醫佐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二、專業科目:
〔三〕獸醫解剖生理學概要。
〔四〕獸醫藥物學概要。
〔五〕獸醫普通疾病學概要。
〔六〕獸醫傳染病學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獸醫師或獸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
獸醫師全部科目免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七條第一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
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獸醫佐或獸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獸醫佐全
部科目免試。
前二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獸醫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
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
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
日,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十一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
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應考人依第十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
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
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報名費。
六、體格檢查表。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
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
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
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四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
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
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
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
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
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給予核發考試及格證
書。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
理。
第十六條:外國人具有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
應本考試。
第十七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十八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九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
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