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 貓 檢 疫

本院為經濟部認可之動物醫院,可為您要出國的動物開立健康證明 。 (88防檢2字第88510131號)

一、犬 貓 輸 入 檢 疫

(一)凡犬貓欲輸入台灣地區,其畜主或其代理人,應於犬貓起運前二星期,向輸入地港口或機場
      本局所屬分局或機場辦事處申請核准,並經安排隔離檢疫廄位後,始得輸入。自狂犬病疫區
       輸入犬貓以三隻為限。

(二)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犬貓健康證明書,須註明下列事項:

(1)犬貓之品種、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毛色及輸出國政府機構之獸醫師簽字 ,已懷孕之犬貓,其
     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4週以下,始得輸入

(2)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有效日期請參閱第(五)項)及使用疫苗種類。

2.申請人護照或身份證影本。

3.申請人自寫申請書乙份。

(三)自狂犬疫區輸入者:

1.由中正國際機場進口,向本局新竹分局申請,其地址:新竹市民族路一0九巷十四號。

2.由高雄國際機場進口,向本局高雄分局申請,其地址:高雄市海邊路五十號。

(四)自非狂犬病疫區進口者: 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 英國、瑞典、冰島、 挪威(Svalbard群島除外)、愛沙尼亞 / Importation of Dogs/Cats from a Rabies-free Country (Zone)

1.由中正國際機場進口,向本局新竹分局中正機場辦事處申請,其地址:桃園縣大園鄉。

2.由高雄國際機場進口,向本局高雄分局高雄機場辦事處申請,其地址:高雄市小港區。

(五)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間為疫苗注射後三十天(不活化疫苗一百三十天以內,活化疫苗一年
       以內),在疫苗有效期間,始得輸入。

(六)犬貓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本局核發之輸入同
      意文件正本向本局港口分局或機場辦事處依規定報驗〈 旅客攜帶入境者向入境動植物檢疫櫃
      台申辦)。

(七)未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應給予退運或撲滅銷燬。

(八)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經現場查驗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符合規定且診查畜體健康後,經押送
      至本局指定隔離檢疫場執行隔離檢疫21天,但必要時得予延長檢疫隔離期間。

(九)犬貓運送至指定隔離檢疫場之交通工具由申請人負責。

(十)犬貓隔離檢疫期滿,由申請人向本局機場辦事處申請放行。

(十一)自非狂犬病疫區輸入之犬貓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加註下列證明內容:

1.犬貓健康情形良好未感染狂犬病。

2.輸出國過去六個月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3.犬貓在輸出國出生或飼養六個月以上。

(十二)自非狂犬病疫區輸入之犬貓,輸入時經現場查驗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相符,狂犬病
          預防注射在有效期間,並且診查畜體健康者,即予放行,但如臨床檢查或文件審核發現可
          疑者,應予留檢或送 指定隔離檢疫場留檢。

(十三)自非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如經由狂犬病疫區轉運者,視同疫區輸入。非狂犬病疫區依據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非狂犬病疫區國家計有 :日本、英國、瑞典、冰島、澳洲及紐西蘭
 

      (十四)犬貓進口同意文件承辦單位:
           
自中正機場輸入者向本局新竹分局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地址: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航勤北路
25號 電話:03-3982431 傳真:03-3982310
            電子信箱:
hc04@mail.hcbaphiq.gov.tw

            自高雄機場輸入者向本局高雄分局機場檢疫站申請同意文件: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
630號高雄國際機場貨運站2
                  電話:
07-8057790  傳真:07-8068427
            電子信箱:
kh0701@mail.khbaphiq.gov.tw 

      (十五)犬貓隔離檢疫地點: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限自中正機場入境之新竹以南地區畜主)
            本局動植物檢疫中心(限自桃園機場、臺北松山機場或臺北港輸入)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獸醫教學醫院(自高雄機場入境者)

二、犬 貓 輸 出 檢 疫

(一)輸出犬貓檢疫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與要求配合辦理輸出檢疫。

(二)犬貓輸出前應檢附本局認可登記之動物或家畜醫院出具之犬貓健康證明書及犬貓有效之狂犬
       病預防注射證明書
,逕向本局所屬分或 檢驗處申報輸出檢疫。

(三)我國輸出主要國家之狂犬病相關檢疫措施相關表:           

國家 狂犬病疫苗注射 健康證明 隔離檢疫 輸入許可
紐西蘭 一年以內 最新 三十天 需要
澳大利亞 最新 三十天 需要
日本 滿三十天以上一年以內 十天以內 符合規定者不隔離 需要
美國 一年以內 最新 符合規定者不隔離 不需要
英國 一年以內 最新 六個月 需要
加拿大 滿三十天以上一年以內 最新 符合規定者不隔離 不需要
香港 一年以內 十四天內 符合規定者不隔離 需要
新加坡 最新 至少三十天 需要

           三、檢舉走私動植物及其產品信箱

信箱號碼台北郵政第50-4號信箱   地址: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航勤北路25號

四、寵物出境備忘錄

檢查相關文件是否攜帶完全(防疫局簽發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及動物醫院簽發之狂犬病及
    健康證明書〉 。

抵達機場後再向航空公司辦理登機前,先至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中正機場出境檢查室(第一
    航廈:客運站下車處(03)398-2268、第二航廈:一樓旅客入境大廳南側辦公室(03)398-3373〉辦
    理檢疫驗對手續 。

登機前兩小時給您的寵物少量飲水,放一件寵物熟悉的玩具或衣物 。

登機前給您的寵物一次大小便的機會

五、委託本院待辦注意事項

一個月前狂犬病和其他的疫苗注射

七天內出境於本院理健康證明書。

飼主印章身分証影本護照影本、犬貓晶片登記證、委託書、機票影本、輸出國的許可證
    明。

犬貓輸出入及隔離檢疫專區

、動物檢疫一般規定

狂犬病血清抗體檢測FAQs

 

犬貓進出澎湖地區旅客應注意事項
依據「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犬貓進出澎湖地區時,其所有人或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有效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注射時間在30天以上,未逾一年),犬隻並須有寵物登記,像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另金門、馬祖地區亦請依據「犬貓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旅客應注意事項」辦理。 
 
輸出動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作業流

寵物出國已經許多國家要求檢驗COVID-19,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經提供這項服務,給臨床動物醫院檢測用!至於COVID-19感染確診陽性的主人,家中動物需要隔離檢疫檢測,請打1999或與當地動物保護處聯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輸出動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作業流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實驗室為提供動物因輸出檢疫規範所需之新型冠狀病毒檢
        測服務,特訂定本作業流程說明。

二、有需求之民眾應先瞭解動物輸出入檢疫相關規定:請先參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
        防檢局
)網站資訊(https://www.baphiq.gov.tw犬貓輸出入及隔離檢疫專區)及預定輸入國家檢疫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所提供之檢測方法:每一案件(1張申請書為1個案件)至少1個檢體,不得超過3個檢體(檢體類別,原則上依
         輸入國規定辦理
),檢體混合後經核酸萃取,以即時-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real-time reverse transcription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real-time RT-PCR; RRT-PCR)
進行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核酸檢測。

四、具永久識別(如晶片號碼、耳標、烙印)之動物,其申請方式以「隻」為單位(1動物逐案填寫1份申請書)
        不具永久識別或批次輸出之動物,其申請方式以向防檢局申請「輸出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申請書申請號碼」

        (
以下簡稱申請號碼)案件為單位。

五、申請流程:

1.   下載申請書及填寫:請至本所官方網站「便民服務」下「輸出動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申請」下載申請書,由執業獸醫師(以下稱申請人)填寫檢測申請表格式(見範本)向本所申請。為利英文報告核發,請以中英雙語填寫申請書,並以電腦輸入或清晰手寫填具申請書內容欄位填寫申請書內容欄位,確認資料無誤後,該文件須由獸醫師及飼主於簽名處進行簽署後申請書正本須隨檢體寄送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疫學研究組,地址:25158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376號。

2.   檢體保存與運輸:檢體請放置於防洩漏之容器,再放入堅固之外層包裝內,妥善封存後,以低溫冷藏4~8℃方式進行檢體運輸。申請書及繳款證明等文件請隨檢體一併寄送。請儘速將申請書電子檔案及付款單據電子檔案寄至實驗室電子信箱animalcovtest@mail.nvri.gov.tw,信件標題建議加註申請人姓名(XXX申請書電子檔案及付款單據),以利安排檢測。

六、本所依允收基準判定受理及不受理件,如為不受理件則以申請人所填之電話進行聯繫,未能及時聯繫進行後
        續文件補正或補寄檢體者,申請人應自行承擔延遲檢測時程之後果。

七、報告核發所需時間:自確認受理日起算10個工作天,如不受理件依規定進行文件補正或補寄檢體,則自確認
        補正日起算。

八、報告核發:每一案件僅提供一份英文報告,由實驗室填寫檢測結果並由本所用印核發後,掛號郵寄至申請檢
        測之獸醫診療機構或委託獸醫診療機構申請檢測者提供之地址。

九、收費標準:每個案件檢測費用5,000元,每一案件至少一個檢體,不得超過3個檢體。一案件倘超過3個檢
        體,則檢驗費收費依據檢體數量
(一組3個檢體,檢測費用5,000)進行計算(如送檢4個檢體,則檢驗費用為
        5,000 x2)

十、繳費方式:

1. 銀行電匯:

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戶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其他雜項收入戶

帳號:12510802108007

匯款種類:公庫匯款

匯款書附言欄(限40個字)請務必註明「繳款項目名稱(輸出動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

1. e-Bill 全國繳費網:

·         繳款人需使用電腦並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財金公司「e-Bill 全國繳費網」,或在具有「行動金融卡」之行動裝置下載「e-Bill 全國繳費網 APP」,選擇「政府機關相關費用」項下之「國庫款項費用」,輸入下列資料後,依網頁說明完成繳款:

繳庫帳號:12510802108007

銷帳編號:共可輸入12碼,連絡電話號碼(市話或行動電話皆可),例:區域碼02+市話號碼 26212111,銷帳編號為0226212111,或行動電話號碼0999123456,銷帳編號為0999123456(不含-、空格)。

款項金額:請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納。ID/統一編號:繳款人為自然人請輸入身份證字號;繳款人為公司行號、法人者請輸入統一編號。

十一、送檢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項:

1.   檢體允收基準包含填寫文件的完整性及符合檢體要求。

2.   具永久識別之動物檢體要求:採集樣本類別依據輸入國家之規範,由執業獸醫師進行動物晶片號碼掃描及
採樣。拭子類別之檢體須將拭子放入含有病毒培養用保存液之試管中密封後寄送。

3.   具永久識別之動物檢體標示:試管外須標明動物晶片號碼及檢體類別,標示不清者或與申請書填具資料不符者將不予受理,或要求補送檢體。

4.   不具永久識別或批次輸出之動物檢體要求及標示:請先行向防檢局申請「輸出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犬、貓、兔以外之動物應於公務獸醫師監督下由執業獸醫師進行採樣,拭子類別之檢體須將拭子放入含有病毒培養用保存液之試管中密封,並由公務獸醫師於寄送檢體箱()外貼上封識後,由申請人或飼主自行寄送。試管外須標明輸出檢疫申請號碼及檢體類別,標示不清者或與申請書填具資料不符者將不予受理,或要求補送檢體。

5.   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所得不受理進行檢測。不受理原因可歸咎於申請人者,且不依規定進行文件補正或補寄檢體者,本所得不退還該送件檢測費用。

6.   受理案件於檢測後核發檢測結果證明書,不接受申請複測,如需重新採樣並寄送檢體,則視為新申請案,應依前述各項說明辦理。

7.   無論案件受理與否,檢體均不退還。

十二、補發證明書:如證明書正本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而須申請補發證明書,本所將酌收證明書補發費用新
            台幣
200元,付款方式如十、繳費方式所述,補發作業流程:

1.   申請人填寫補發切結書及重新填寫申請書,勾選補發欄位,填寫原證明書號,印出文件後仍須由申請人及飼主於簽名處進行簽署。

2.   補發申請書之正本、原證明書正本(遺失者請繳交影本)、繳費憑證及補發報告切結書,寄送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疫學研究組 25158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376號。

3.   另將申請書電子檔案及付款單據電子檔案寄至實驗室電子信箱animalcovtest@mail.nvri.gov.tw,信件標題建議加註申請人姓名(XXX證明書補發電子檔案及付款單據),以利安排補發。

十三、 退費須知:

1.   不受理原因可歸咎於申請人者,且不依規定進行文件補正或補寄檢體者,本所得不退還該送件檢測費用。

2.   於本所檢體收件前,申請人因故向本所取消檢驗案者,申請人可辦理已繳納檢驗費用退費。本所檢體收件後,倘申請人因故欲取消檢驗案件,因案件已進入檢驗處理程序,本所得不退還該送件檢測費用。

3.   檢測費用及證明書補發費用溢繳及退費,由本所另提供退費申請書,申請人填具後並檢附相關證明寄送至本所,本所將退還費用至指定帳戶。

十四、連絡資訊:電話02-26212111 分機555,電子信箱: animalcovtest@mail.nvri.gov.tw